12月22日,县政府召开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竹山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对我县户外广告设置进行规范化管理。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将由县工商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并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最高2万的罚款。
《暂行办法》的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经工商、城建部门审批后,持审核意见与材料到其他相关部门如县交通、公安、国土资源、文体、环保等部门提请审查相关事项。(向衡 欧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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