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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加大扶贫搬迁工作力度
发布时间: 2006-12-26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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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者将享受诸多政策扶持

  12月22日,县政府召开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竹山县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实施意见》提出,我县将加大对扶贫搬迁工作的管理力度,到2010年,全县4842户18584人扶贫搬迁对象将得到妥善安置。
  《实施意见》规定,扶贫搬迁对象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具体是:必须是居住地自然环境恶劣、生产生活条件差;25度以下的耕地人均不足0.3亩,年人均粮食占有量不足200公斤;年人均纯收入在944元以下,自愿申请搬迁的贫困户。依据上述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定为扶贫搬迁对象:一是居住零星分散,距离10户左右的自然村2公里以上;二是不通路,距离村组公路末端3公里以上,且修路不如搬迁;三是不通电,距离低压输电线路末端4公里以上,且架电不如搬迁;四是居住在严重明显无法控制的地质灾害区,正常生产生活无保障;五是生态治理后面临新的生存危机。扶贫搬迁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扶贫搬迁对象必须在政府引导下自愿申请搬迁,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村、乡镇、县各存一份),经村、乡、县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扶贫搬迁的安置灵活多样,包括基地安置、插花分散安置、集镇安置、投亲靠友安置、梯度安置和集中安置等六种方式。
  《实施意见》规定,政府对扶贫搬迁对象予以资金补助,补助标准统一为每人1500元,但户最高补助额不能超过6000元。另外,《实施意见》还规定了县国土资源局、水务局、林业局、民政局、移民局等有关部门给予各种配套扶持政策。(向衡 欧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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