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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严惩“电耗子”
发布时间: 2007-01-22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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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1月1日起实施

  1月5日上午,县供电公司用电稽查部负责人陈新明告诉记者:2006年,该部查处窃电行为29起,查获违约用电22起,追补电费5万多元。今年,该公司将以1月1日起正式实施《湖北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契机,采取日常稽查和抽查结合的办法,配合有关部门加大查处力度,严惩“电耗子”。
  据悉,《条例》作为我省首部以地方立法形式出现的反窃电法规,对窃电行为的定性与查处等作了具体规定,首次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防和查处本行政区域的窃电行为,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和电力企业配合。视具体窃电行为,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可以对行为人处以最高2000至20000元的罚款。《条例》还规定,市民如发现有窃电行为的,可以向当地供电企业、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供电企业给予举报人奖励,受理单位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据悉,2006年,县供电公司用电稽查部就接到群众举报窃电行为并查实4起。《条例》还首次明确将“实行两部制电价用户私自增加电力容量的”行为视为窃电。
  为加大对单位窃电的打击力度,《条例》还特别规定:对单位窃电者除处以相应罚款外,还将予以公告,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和罚款。     (弓 长 杨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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