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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有了新规定
发布时间: 2008-06-27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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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竹山网消息 6月26日,记者在县人事局获悉,省人事厅已出台了“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意见(鄂人<2008>19号)”,要求各级领导带头休年假;工作人员确有原因当年未休,可挪到下一年;应休未休者,可获3倍工资。 
    《意见》中规定,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按干部分级管理的原则,报上级分管领导或单位分管领导“签字”。而且,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编人数的5%;每应休未休1天,可获300%的日薪。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新招录(聘)人员在招录(聘)满1年的,下月起可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当年11月底以前累计工作满10年或20年的,在当年11月底前享受;当年12月1日以后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从下年度起享受。 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承担抢险救灾、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单位布置的特殊任务等,不能在本年度休年休假的,单位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在下年度仍无法安排补休的,按规定计发年休假工资。 工作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荣誉性休假活动的时间,计入本人当年的年休假时间。如果天数少于其当年年休假天数,应予补足。 确因工作原因不能一次休完年休假的,可以分段安排;但原则上不超过2段,每次不少于5天。 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工作日内)的时间,应计算为本人的年休假时间。 依法享受寒暑假(比如,教师),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没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意见》要求,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健康、落实社会公共福利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凡是机关事业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应安排休年休假,各级领导要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 (袁平凡  杨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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