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网消息 近日,个别商业银行(抵押权人)和企业(抵押人)在企业贷款过程中,在房管局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对房管局要求“以房屋设定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不理解,认为这样容易造成企业贷款难银行放贷难。
针对这一不当认识,为进一步扩展房地产金融服务,协助企业融资,减少房地产信贷风险,3月26日房管局组织召开了由我县各商业银行参加的座谈会。一是将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规定和释义提供给银行查阅,并就有关条款对照释义做出解答;二是明确告知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要件规定;三是就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部门问题作了说明,因为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8号)、《关于重申房地产抵押登记必须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紧急通知》(建房<1996>420号)以及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和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1995>152)的有关要求,地上无建筑物的单纯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应向国土资源局申办,地上已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向、房地产管理局申办。如果将房地产抵押登记人为拆分向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则造成重复抵押登记;四是为有效避免重复抵押问题,建议银行和企业先撤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设定房地产抵押登记。
通过这次座谈,房管局与各商业银行就房地产抵押登记的问题进行了良好的沟通和交流,统一了思想认识。为支持企业发展,方便企业融资,规范金融机构贷款行为,有效避免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案件打下了良好基础。(左自中 唐红波 余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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