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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出台《党风廉政建设巡查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 2010-06-30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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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竹山网消息 为进一步强化对全县各级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近日,我县出台了《党风廉政建设巡查工作制度》。
  制度规定,党风廉政建设巡查工作的对象主要有各乡镇党委、政府、纪委,县直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主管经济、人事工作部门的二级单位负责人;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的二级单位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重大的工程建设项目;承担各项惠农政策贯彻落实的单位和部门。
  巡查的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重大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情况;落实《廉政准则》和县委“十条禁令”情况;纠风治乱、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情况;干部作风建设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依法行政、效能建设、源头治腐等情况;县委、县政府要求巡查的其他事项。
  根据巡查活动需要,将聘任党风廉政巡查员。巡查员人选从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退休的领导干部中选聘,每届聘任10名左右;每届聘期2年,由县纪委颁发聘书,巡查员不脱离所在单位和工作岗位。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适合履行监督职责的,可以提前解除聘约。巡查员工作受县纪委监察局领导。
  党风廉政建设巡查工作分常规性定期巡查和阶段性重点工作巡查进行。经常性定期巡查由县党风廉政建设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每年不少于1次;阶段性重点工作巡查,按照上级有关安排和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对党风廉政专项工作、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阶段性重点工作进行巡查。
  制度要求,巡查工作要按照“三不”原则,即不干预被巡查单位的工作,不具体承担案件查办工作,对重大问题不随意表态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和规定依纪依法开展巡查工作。要遵纪守法,发挥表率作用,不滥用职权,自觉执行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借巡查之机谋取个人私利。要增强保密观念,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需要保密的有关巡查内容,对不尽职尽责、不如实报告被巡查个人情况、不遵守巡查工作纪律的人员,要严格追究责任。
  制度强调,党风廉政建设巡查工作重在防微杜渐,防患未然,重在发现问题、促进整改、推动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运用巡查工作成果,对于巡查发现的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或其他严重问题及时立案,予以调查。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巡查结果和巡查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县纪委党风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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