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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出台移民人口计生工作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2-06-05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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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移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服务管理,近期,我县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出台了移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是移民人口计生工作的责任主体,共分六章十三条,包括生育政策、奖励优惠政策、服务管理、责任追究等内容,明确了人口计生、公安、移民等相关部门关于移民计生工作日常服务管理职能职责。
  移民生育政策依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一是农村居民迁移后户口性质未变更的,继续执行本地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给予两年的生育政策过渡期,在生育政策过渡期内执行实际居住地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生育政策过渡期后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二是跨省迁入、迁出移民执行实际居住地生育政策。三是移民迁入后凡符合生育政策规定但尚未领取《生育服务证》和《生育证》的,由迁入地人口计生机构办理。
  暂行办法规定了移民奖励优惠政策落实责任主体。从移民迁入年度开始,由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移民计划生育家庭应享受的奖励优惠政策,迁出前由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针对移民人口信息对接作出四项具体规定:一是迁出地人口计生机构每月采用发函、电话、网络、直接到迁入地接洽等方式与迁入地人口计生机构联系,完成信息移交。迁入地人口计生机构在接到迁出地移交信息后,及时进行核查建卡并在15个工作日内及时反馈给迁出地;二是移民人口信息要先建后删,做到不重不漏;三是户口未迁出移民暂由户籍地管理。县内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口计生机构落实建卡、出生统计上报,跨县以上行政辖区的,视同流出人口管理;四是返迁移民参照常住流入人口管理。
  暂行办法规定了将实行追责的四类情形。一是迁入地擅自删除移民人口计生信息或迁入地不及时核查建卡的;二是移民部门拒不提供移民人口信息的;三是公安部门拒不提供移民户籍信息的;四是失职渎职,导致人口出生漏报、避孕节育漏管等不良后果的单位或个人。(徐武  徐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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