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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城镇居民门诊医疗费用也可报销
发布时间: 2012-08-06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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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竹山网消息 8月3日,东门社区的张大妈对笔者说:“我们城镇居民门诊费用也可以报销了,现在国家政策真是越来越好呀,我们低保人员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个人不用交钱,除可以享受住院报销外,门诊费用一年也可以报销200元。”
  原来,张大妈在城关镇卫生院门诊看病花去医药费53元,当场核销一半,自己只交费26.5元,在交完费后,张大妈不停地夸医保政策好。
  据悉,我县自7月1日起严格按照《十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工作。今年在不增加居民个人缴费的情况下,参保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当年累计医疗费用在50元(不含50元)以上至450元(含450元)以内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当日实际报销额不超过40元。年累计门诊医疗费用在50元以下或年累计金额在45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支付,低保对象在享受减免个人缴费后,按上述规定报销。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的实施,切实减轻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了医疗保障水平,增加医疗保险普惠性,进一步引导合理就医,缓解“看病难”、“看病贵”。(谌德贵 李富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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