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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出台
发布时间: 2012-09-27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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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竹山网消息  近日,笔者从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会议获悉,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台的法规性文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人社部、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于8月下旬出台,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分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四类。受处分的期限分别对应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在受处分期间,受到警告处分的,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受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处分的,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基本合格以上等次;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规定》共七章四十八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种类、适用的范围、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复核和申诉、处分的解除等做了详尽具体的阐释,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做了明确的规定。
  《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将步于规范化、法制化道路。对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胡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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