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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集约用地 坚守耕地红线
发布时间: 2007-06-25 00:00 来源: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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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今年“土地日”宣传主题

 策   划:陈    铭  组   稿:罗传明      石濡华


  6.25是全国“土地日”,今年是第十七个。今年“土地日”的宣传主题是:“节约集约用地,坚守耕地红线。”旨在提高全社会的土地国情国策国法意识,增强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采取措施管好用好宝贵稀缺的土地资源。
  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地管理工作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严把土地闸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温家宝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要把节约集约用地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节约集约用地,不仅关系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而且关系国家长远利益和民族生存根基。在土地问题上,绝不能犯不可改正的历史性错误,遗祸子孙后代。一定要守住全国耕地不少于18亿亩这条红线。国务院发出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作出了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和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重大决定。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下,经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国土地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土地是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安邦立国的基本依托。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相对不足,后备资源十分稀缺,人多地少的矛盾突出。我国以不到世界10%的耕地,承载着世界22%的人口。更为严峻的是,我国有限的耕地资源还在继续减少。目前,我国耕地只有18.27亿亩,人均仅有1.39亩,还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40%。我国人多地少与土地粗放利用并存,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过度扩张,用地结构也不够合理,土地的粗放利用进一步加剧了人与地的矛盾。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工业化和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重要时期,我国人口还将继续增加,经济建设占用一定数量的耕地不可避免,土地供需矛盾将日益尖锐。在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土地问题始终是现代化进程中一个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必须坚持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节约集约用地,坚守耕地红线。
  节约集约用地,坚守耕地红线,必须充分发挥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调控作用。要围绕保护18亿亩耕地这条红线的总目标,科学修编《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分解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确保全年实际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年度计划指标之内。凡年度实际新增建设用地超出计划指标的,要追究责任。
  节约集约用地,坚守耕地红线,必须按照依法依规、有保有压的原则,严把土地供应闸门。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对国家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以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水、电、气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要进一步提高效率,积极搞好服务。凡国家规定的禁止类项目,一律禁止供地。严格实施调整后的城市建设用地审批管理,防止建设项目中的搭车用地。对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要严格审查把关。
  节约集约用地,坚守耕地红线,必须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要按照“管住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节约集约”的原则,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必要的建设用地。要建立完善节约集约用地的标准体系。认真落实土地管理经济调控政策。全面落实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将土地出让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等各项规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在继续规范经营性用地出让的同时,全面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实施全国统一制订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切实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监管。
  节约集约用地,坚守耕地红线,必须充分调动农民群众保护耕地的积极性。要坚持以建设促保护,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和土地整理,促进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耕地不仅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对必需的建设用地,要按照控制征地范围、拓展安置途径、完善补偿标准、规范征地程序的原则,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节约集约用地,坚守耕地红线,必须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要加强土地监督检查。严格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全面加强土地督察工作。通过开展卫片执法检查和实地核查,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地区,要责令限期整改,并落实问责制。要加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集中查处一批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特别是对违反土地规划、突破年度计划、侵害农民利益的重大案件,要加强督办,严肃查处。
  节约集约用地,坚守耕地红线,必须全面加强土地管理基础工作,不断加强基层建设。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查清我国土地特别是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家底”,完善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登记制度。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提高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国土资源系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坚持原则,依法行政。要切实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所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财富之母。土地问题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节约集约用地,坚守耕地红线,任务光荣而艰巨,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让我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决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努力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节地型的经济社会发展之路,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加强土地规划龙头作用     严格土地计划管理
  一、对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的界定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宏观土地利用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对辖区内全部土地的利用以及土地开发、整治、保护所作的综合部署和统筹安排。根据我国行政区划,规划分为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和乡(镇)五级。上下级规划必须紧密衔接,上一级规划是下级规划的依据,并指导下一级规划,下级规划是上级规划的基础和落实。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对年度各项用地数量的具体安排,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措施,是农用地转用审批、建设项目立项审查和用地审批、土地开发和土地整理审批的具体数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是对一定区域内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通常土地总体规划一定15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手段,必须在总体规划确定的框架内,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进行年度安排。各级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生态退耕和耕地开垦、土地整理项目,除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外,还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避免农用地转用或生态退耕过于集中,给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带来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第十九条:土地总体规划编制的原则:(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2)提高土地利用率;(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二、 加强规划龙头作用,把握好全县土地大盘子
  我县的土地利用规划修编是1997-1998年,以2000年为基期,至2015年。多年来我们一直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管理作为全县土地管理的重要抓手和将土地自觉纳入宏观调控的范畴,把农用地转用审批、建设项目立项审查和用地审批、土地开发和土地整理审批等项目严格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把保护耕地保障全县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作为土地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科学的发展观为统领,以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龙头作用和年度用地计划的整体调控功能为目标,严格土地计划管理,确保农用地转用总量控制在计划下达的规模之内,确保计划指标使用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的要求,确保土地利用符合总体规划有关标准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所有非农业建设用地手续的报批以及土地整理项目的踏勘,其前提条件是必须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和集镇规划修改的管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龙头”作用,搞好其他专业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在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修订时,凡涉及到要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的修改,必须报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修改。
  2.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及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引导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的过程中,严格按照正在实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土地,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的,即使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取得用地指标,都不得批准实施,因建设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严格执行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杜绝无用地计划或超计划报批农用地转用。
  3.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按照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体现保护耕地、是否体现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的原则,依法对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查。审核时坚决遏制低水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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