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网消息 从国家发改委获悉,我国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此规定明令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应该按照本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对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标示的与房价密切相关的因素和应当公示的收费内容进行了细致规定。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对外后,可以自行降价,打折销售,但涨价必须重新申报备案。
这是国家发改委首次在全国范围内明确商品房须“明码标价”,此前商品房“一天一价”甚至“一天几价”、中介吃差价的局面,有望被遏制。(向杨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