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条例》精神 推动畜牧业跨越发展
——县畜牧兽医局局长张道钦就落实《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答记者问
《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8月3日经湖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规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范我省动物防疫工作的一部极其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就如何贯彻落实《条例》精神,记者日前访问了县畜牧兽医局局长张道钦。
记者(以下简称记):《条例》的颁布实施有何重要意义?
张道钦(以下简称张):《条例》是我省在新《动物防疫法》颁布后,结合我省动物防疫与畜产品安全工作实际和具体实践,重新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动物防疫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记:《条例》有什么新亮点?
张:《条例》的亮点在总则中既有体现。一是确定了动物防疫方针,总则指出:“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免疫为主,综合防控、突出重点、全程监管、确保安全。”二是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动物防疫工作中的职责。总则确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建立完善动物防疫体系,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动物防疫基础工作,完善基层动物防疫组织及队伍建设,指导、帮助其开展动物防疫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公共服务体系,配备动物防疫公益性服务人员,开展动物防疫工作。三是提出了动物防疫的财政支持,总则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监测、可追溯体系建设,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动物和动物产品违禁物监测,基层防疫队伍培训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记:《条例》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是怎样分工的?
张:《条例》规定对动物疫病的预防实行分级负责制:省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动物疫病分类管理制度,结合本省动物疫病流行情况,确定并公布全省重点管理的动物疫病病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强制免疫计划和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流行情况,提出强制免疫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组织、督促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配备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消毒等措施,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程序、密度和质量等情况;散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配合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强制免疫工作。
记:发生动物疫情应如何报告?
张:《条例》对动物疫情的报告作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情报告工作;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现动物疫情,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省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公布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记: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由谁负责实施?
张:《条例》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并对检疫结论负责。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检疫工作的需要,可以委托符合国家、省规定条件的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在乡村开展动物检疫工作。
记:《条例》对动物诊疗机构有什么规定?
张:《条例》指出,动物诊疗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聘用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或者未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二)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或者医疗废弃物;(三)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四)使用假、劣兽药;(五)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活动;(六)无诊疗记录;(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记: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可采取哪些措施?
张:《条例》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调取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档案、资料。
记:怎样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高潮?
张:一是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畜牧兽医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好《条例》的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掌握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执法等新的规定。
二是要广泛宣传《条例》。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标语、手机短信等宣传渠道,大张旗鼓地做好《条例》宣传普及工作,确保《条例》进村入户、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同时,要坚持“四个面向”原则,不断拓展宣传面:面向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做好宣传汇报,使领导更加重视防疫,更加重视畜产品质量安全;面向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进一步争取支持和配合;面向管理相对人做好宣传,切实做到让从事动物生产、加工、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知法、懂法、守法,不断提高守法经营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面向广大群众做好宣传,不断增强全社会的依法防疫意识和社会监督作用。
三是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各项职责。《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和个人等各方面,在动物防疫各个环节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是规范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行政法规。 作为畜牧兽医战线上的广大干部职工要率先遵守各项规定,严格履行《条例》赋予的各项职责。要始终坚持以《条例》为准绳,不断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加强执法监督,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要切实做到发现一起,依法查处一起,决不姑息,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记:如何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为契机,抓好当前畜牧工作?
张:第一,全力抓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现阶段正处于重大动物疫病的高发季节,各地务必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和侥幸心理,进一步增强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为契机,按照“免疫为主、综合防控、突出重点、全程监管、确保安全”的工作要求,强化疫情监测和应急管理,积极做好秋防工作,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
第二,加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屠宰、经营、运输、储藏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屠宰、加工、贩运、销售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的打击查处力度,坚决防止病害肉流入市场。
第三,继续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四级联创”。按照“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处理无害化”的发展要求,以竹房城镇带为重点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化畜禽养殖。
第四,全面开展治庸问责工作。从现在开始,我局将组织广大党员干部结合单位和岗位职责,全方位开展自我剖析,多渠道查找在思想品质、能力素质、履职尽责和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庸懒散软”等问题,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认真剖析原因,明确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对群众举报和投诉的问题,组织力量集中时间调查核实,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总之,《条例》的颁布实施,使我们站在了动物防疫事业发展的新起点,作为畜牧人,我们无比振奋,深受鼓舞。我们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抓住机遇,开拓进取,为推动我县畜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