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和市第二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五次会议等相关规定,2013年度十堰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于5月份启动。我县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认真做好哪些工作?6月5日,记者专题采访了十堰住房公积金竹山办事处负责人袁秉银同志。
记者:今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审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袁秉银: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审主要包括五大项内容。一是缴存单位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单位地址、法人代表、经办人员、联系电话等。
二是缴存年审对象。包括: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中介机构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在岗各类人员(包括聘用制、合同制和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
三是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实行“控高保低”缴存政策,即最高不得超过24%(单位和个人各缴12%),最低不得低于16%。其中,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24%(单位和个人各缴12%),其他单位最低不得低于16%(单位和个人各缴8%)。经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同意的单位可执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其相关税费执行税务部门规定。
四是缴存基数(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2)。职工年工资总额应包括以下内容:①行政单位及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国家统一规定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各项奖励工资、特殊岗位津贴;统一规范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津贴、政策性补贴;经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批准发放的各项工资和奖金。②其它事业单位:基础工资(岗位、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和奖金。③企业单位(在职在岗职工的各项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类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性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五是单位及职工个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与月缴存额的计算方式。
记者:单位及职工个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与月缴存额,具体来说,应怎样计算?
袁秉银:月缴存基数=2012年度职工年工资总额÷12(个月)。
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具体为:①行政事业单位:单位及职工个人月缴存额=行政单位及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9项年工资合计总额÷ 12﹝月﹞×(12%﹝单位﹞ + 12%﹝个人﹞)。
②其它事业单位:单位及职工个人月缴存额=其它事业单位4项年工资合计总额÷ 12﹝月﹞×(12%﹝单位﹞ + 12%﹝个人﹞)。
③企业单位:单位及职工个人月缴存额=企业单位年工资合计总额÷ 12(月)×(8%至12%﹝单位﹞ + 8%至12%﹝个人﹞)。
④特殊困难单位:单位及职工个人月缴住房公积金额=月最低保障工资×(单位﹝8%至12%﹞ +个人﹝8%至12%﹞)。
记者: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或最低是怎么规定的?
袁秉银:月缴存基数的计算(职工工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即不得超过10140元(月缴存基数=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3380元×3倍),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各不得超过10140×12% = 1216.8元 ;中央、省驻市企业单位和实行垂省管理的单位不得超过14456元(月缴存基数=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4818元×3倍),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各不得超过14456×12% = 1734.72元;十堰市特殊困难单位最低不得低于2013年最低工资保障数为1427元(月缴存基数= 2013年度十堰市月最低工资保障数), 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各不得低于1427×8% =114.16元。
记者:我县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袁秉银:根据《条例》规定,必须实行按月缴存。考虑到我县多年的缴存习惯和缴存时间上的多样性,陡然实行按月缴存,存在着一定的难度,为此我们决定用一年的时间改变现行的缴存习惯,逐步规范缴存时间,直至达到按季度或按月缴存一次。凡连续欠缴6个月的单位,我办将不予受理该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等相关业务。特殊情况的,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约定缴存时间(约定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记者:未按要求参加年审以及年审中申报的缴存基数和比例不达标的,会有什么不利后果?
袁秉银:对未办理缴存年审手续的单位,我办将不予分配该单位职工个人明细账,停办该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等相关业务,并依据《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的缴存基数和比例申报的,我办将不予受理。凡不能按年审要求执行缴存基数或比例的单位,需在年审前填报《住房公积金未达基、未达比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经我办初审,报中心审批后,再按年审要求办理年审。
记者:今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审时限是?
袁秉银: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审办理时间为5月31日至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