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世申(住宝丰镇曹家沟村4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8107042012):
本院受理原告张义富诉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08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结果为: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张义富损失8500元;二、被告刘世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张义富损失3795.28元(已支付6100元);三、驳回原告张义富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宝丰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本院受理原告张义富诉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08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结果为: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张义富损失8500元;二、被告刘世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张义富损失3795.28元(已支付6100元);三、驳回原告张义富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宝丰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