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刘爽 通讯员 李祥均 报道:记者昨日从市医保局获悉,本月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须参加工伤保险,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为加强事业单位工伤管理,市政府办下发通知,规定从12月1日起,十堰境内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工伤保险,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
属于全额拨款性质的事业单位首次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为0.5%,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照现行工伤保险费率缴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了工伤保险的职工,如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标准等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未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的,则有单位支付待遇。
参保职工在2012年11月30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发生工伤,2013年12月1日前未作出工伤认定的,从作出工伤认定之日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各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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