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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公告(2则)
发布时间: 2013-12-13 08:58 来源: 编辑: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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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池东(住溢水镇东川村3组8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7711020819):
  本院受理原告邹海桥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16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偿还原告邹海桥欠款人民币116770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64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334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喻耀红(住城关镇十堰路翔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6411280016):
  本院受理原告任明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30时在本院城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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