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友(住城关镇北大街4号2栋2单元101室):
陈兰香(住城关镇北大街4号2栋2单元101室):
本院受理原告陈必青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18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们在该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陈必青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从2013年11月1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陈必青支付利息。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曾祥枫(住城关镇纵横大道畅安家园1号楼2单元701室):
本院受理原告张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13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向原告张超偿还借款人民币18000元及相应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