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告
县法院公告(4则)
发布时间: 2014-01-24 08:59 来源: 编辑:唐平
字体大小:
打印
返回

柯美兵、刘凤云(住城关镇民族路黎明家园2号楼一单元701室):
  本院受理原告李先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15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们向原告李先平偿还借款人民币5万元及相应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马红琴(住城关镇人民路90号):
  本院受理原告庞小云诉你及黄治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1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庞小云偿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从2009年4月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庞小云支付利息(被告马红琴于2009年、2011年向原告庞小云支付的39000元利息从中予以扣减)。被告黄治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陈善立(住城关镇人民路65号1单元401室):
  本院受理原告朱治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1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向原告朱治成偿还借款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2.4万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李道兴(住擂鼓镇擂鼓村四组,现住十堰市车城西路丹桂佳苑1号楼8单元401室。)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省农村商业银行竹山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宝丰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相关新闻 相关新闻
今日竹山便民服务 今日竹山便民服务
今日竹山云超市 今日竹山云超市
一周热门
媒体矩阵
  • 竹山人大网手机版
    竹山人大网手机版
  • 竹山便民服务
    竹山便民服务
  • 竹山特产云超市
    竹山特产云超市
  • 今日竹山报
    今日竹山报
  • 今日竹山网站手机版
    今日竹山网站手机版
  • 云上竹山客户端
    云上竹山客户端
  • 竹山新闻微信公众号
    竹山新闻微信公众号
  • 竹山融媒+微信公众号
    竹山融媒+微信公众号
  • 今日竹山微信公众号
    今日竹山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