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正鹏(住竹山县城关镇明钦大道462号):
本院受理原告周宝琴诉你、邹玲及何耀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08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吕绪华(住竹山县城关镇民族路21号):
本院受理原告谢微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金帮伟:
本院受理原告聂永阳、陈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得胜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张永礼(竹山县麻家渡镇柿树坪村一组):
本院受理蔡成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1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结果为:一、被告张永礼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蔡成福借款45000元,并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蔡成福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宝丰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宝丰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