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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公告(2则)
发布时间: 2014-02-28 10:22 来源: 编辑: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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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善立(住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65号):
  本院受理原告杨梦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17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3日内偿还原告杨梦君借款16000元及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柯美兵、刘风云(住竹山县城关镇民族路黎明家园2号楼1单元702室):
  本院受理原告张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18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们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张群偿还借款人民币62000元,并从2013年9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张群支付利息。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1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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