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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公告(3则)
发布时间: 2014-05-16 15:48 来源: 编辑: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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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绪华(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民族路21号):
  本院受理谢微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杨光友、陈兰香(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北大街2号1栋2单元101室):
  本院受理王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汪丽(住湖北省竹山县楼台乡肖家沟村5组):
  本院受理蔡治文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4年8月18日下午15时时在本院双台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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