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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积金办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公示
发布时间: 2014-07-01 17:42 来源: 编辑: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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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公示县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竹审改办发【2014】1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将经县清权办审核确认的《县公积金办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目录》(附件)予以公示。
  县公积金办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9项)
  行政处罚类(1项)、行政强制类(1项)、其他权力事项类(7项)。
  公示自2014年7月1日至7月7日,共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目录上的事项有意见或建议,均可在公示期间向县公积金办反映,办公电话:0719-4224882,电子邮箱:2779034023@qq.com
  附件:县公积金办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县公积金办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9项:其中行政处罚1项;行政强制1项;其他权力事项类7项。

总号

 
权力类别
权力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权力依据
1
行政处罚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政处罚
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定)
竹山办事处(授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7条
2
行政强制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定)
竹山办事处(授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8条
3
其他权力事项类
审核单位或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设立、变更、注销、转移、封存)登记
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竹山办事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14、15条
4
审核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关于认真做好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的通知》(十公管发〔2014〕6号)
5
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凭证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2条
6
其他权力事项类
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决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5条、《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制度的通知》(十公管发〔2014〕7号)
7
其他权力事项类
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6条、《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制度的通知》(十公管发〔2014〕3号)
8
其他权力事项类
提供职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6条
9
其他权力事项类
重新复核职工、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修改、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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