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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 2014-07-23 09:14 来源: 编辑: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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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刚(住竹山县城关镇后街清真食品厂7号):
  本院受理原告李寅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向原告李寅支付代为偿还借款30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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