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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机动车限速、测速管理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14-08-01 08:46 来源: 编辑: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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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十堰实际,综合考虑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等因素,现将机动车限速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5条、第46条等规定,综合考虑道路交通安全、交通通行条件等因素,对全市道路分车型设定不同限速值:
  (一)城市道路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小型汽车(含小型、轻型以下汽车,下同)限时速50公里,大型汽车(含中型以上汽车,下同)、摩托车限时速40公里;同方向有2条及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小型汽车限时速60公里,大型汽车限时速50公里,摩托车限时速40公里。
  (二)国、省道公路小型汽车限时速70公里,大型汽车限时速60公里,摩托车限时速50公里。
  (三)高速公路限速值设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8条规定执行。
  (四)弯道、桥梁、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和事故易发多发路段及县乡道路,根据法律法规及具体情况设定限速值,限速值将征求多方面意见并向社会公示或公告后执行。
  (五)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同一辆机动车在同一道路的同一行驶方向,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被同一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高速公路交警大队辖区的测速取证设备记录多次的,选择一次最为严重的违反限速规定行为实施处罚。
  三、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属于以下情形之一,未造成后果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但经公示确定的危险路段和事故易发多发路段以实际设定的限速值作为测速执法依据:
  (一)驾驶小型汽车超过限定时速不足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摩托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限定车速10%以下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由公安交警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处罚。
   五、本通告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通告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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