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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公告(1则)
发布时间: 2014-09-02 11:13 来源: 编辑:岳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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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善立(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65号1单元401室):
  本院受理原告张宝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0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宝山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1年9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至的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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