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三桂(住湖北省竹山县楼台乡金坪村8组):
本院受理原告陈伟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打工,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5年1月5日上午9时在竹山县人民法院双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李三桂(住湖北省竹山县楼台乡金坪村8组):
本院受理原告陈伟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打工,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5年1月5日上午9时在竹山县人民法院双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