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艳(住湖北省竹山县宝丰镇下坝村3组):
本院受理原告肖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和开庭传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宝丰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宝丰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