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国强(住湖北省竹山县上庸镇黄州路70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无法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09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上庸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洪少兵(住湖北省竹山县深河乡双湾村3组):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无法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1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上庸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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