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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 2015-04-14 15:09 来源: 编辑: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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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杨(住湖北省竹山县宝丰镇施洋路居委会3组):
  本院受理原告常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宝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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