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告
县法院公告(2则)
发布时间: 2015-04-15 09:59 来源: 编辑:唐平
字体大小:
打印
返回

李著海(住湖北省竹山县深河乡秦家村2组):
  本院已立案执行杨金山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竹山执字第0029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给付杨金山装载机租赁费2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150元、执行费200元、公告费5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

刘荣福(住湖北省竹山县上庸镇峪口村4组):
  本院受理原告易慧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合议庭成员为审判长喻成文、审判员王军、人民陪审员陈厚菊)、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原告易慧要求你支付医疗费77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5年7月2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上庸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相关新闻 相关新闻
今日竹山便民服务 今日竹山便民服务
今日竹山云超市 今日竹山云超市
一周热门
媒体矩阵
  • 竹山人大网手机版
    竹山人大网手机版
  • 竹山便民服务
    竹山便民服务
  • 竹山特产云超市
    竹山特产云超市
  • 今日竹山报
    今日竹山报
  • 今日竹山网站手机版
    今日竹山网站手机版
  • 云上竹山客户端
    云上竹山客户端
  • 竹山新闻微信公众号
    竹山新闻微信公众号
  • 竹山融媒+微信公众号
    竹山融媒+微信公众号
  • 今日竹山微信公众号
    今日竹山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