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娟同志: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意见》(竹办发[2014]20号)和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竹山县干部职工“走读”、“吃空饷”、“在企业兼职(任职)”、培训之风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竹组[2014]28号)要求,我局曾电话联系你于2015年4月27日到岗上班,而你未作任何回应,限你于2015年5月25日以前返岗上班,如到期未返岗,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聘,届时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特此公告。
竹山县国土资源局
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