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翔(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明清大道23号):
本院受理原告万日升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万日升购房款人民币90000元,并从2013年9月1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限你自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