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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人民法院公告(2则)
发布时间: 2015-08-28 11:43 来源: 编辑: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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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旭东(住湖北省竹山县文峰乡东钦村四组):
  本院受理商华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6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意辉(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莲花村):
  本院受理襄阳市高新区金襄竹物流服务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你支付货款130082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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