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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人民法院公告(2则)
发布时间: 2015-09-07 17:11 来源: 编辑: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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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克柱(住湖北省竹山县潘口乡魏沟村1组):
  本院受理原告李醇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7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醇成借款人民币58000元,自2015年4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并负担本案受理费和公告费201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昝中华(住湖北省竹山县竹坪乡金花洞村3组):
  本院受理原告陈孝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秦古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陈孝兰要求与你离婚。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秦古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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