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住湖北省竹山县上庸镇南坝村1组):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8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海峰借款本金人民币38000元,并自2013年10月2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上诉,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辉(住湖北省竹山县上庸镇南坝村1组):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8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海峰借款本金人民币38000元,并自2013年10月2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上诉,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