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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 2015-09-28 11:07 来源: 编辑: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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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贤芳(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明清村1组31号):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95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2月28日起至2015年7月16日止按月利率9.6‰计算,从2015年7月1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4.4‰计算);被告程功树、程功林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900元,由你负担1900元,被告程功树、程功林各负担500元。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上庸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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