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城镇居民:
我县2016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申报缴费工作已经开始,现将参保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凡在竹山县城镇居住的居民(包括城关地区以外的其他乡镇居民),除国家规定必须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外,均应参加本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缴费标准
2016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交费标准:1、普通居民每人每年210元;2、未成年居民和在校学生每人每年90元;3、城镇低保、重度残疾(二级以上)人员个人不缴费(必须提供有效证件,经过申报登记审核认定)。
三、参保手续办理
2016年度居民医保申报核定工作,以家庭为单位分人头核定,仍由县医疗保险管理局直接办理。
1、低保和重残人员:
携带《低保证》、《残疾证》、《社会保障卡》。
2、普通居民:
携带《社会保障卡》。
3、新参保居民及未领取《社会保障卡》居民:
携带身份证或户口本(低保、重残的还需《低保证》、《重残证》)。
四、缴费时间
2015年10月8日至2015年12月20日,办理2016年度居民医疗保险申报缴费业务。
超过申报缴费期限申报、缴费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自补缴之日起,三个月后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五、办公地点
政务中心一楼人社大厅(河堤篮球场对面),联系电话:4230619 4230555
备注
(1)《低保证》必须是2015年重新审定后发放的新证件(民政部门约在10月底后发放)。
(2)凡是有可能继续享受低保的人员,请在10月底后至12月20间进行居民医保年审。
竹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五年十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