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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公安局户口、车管、出入境业务办理须知
发布时间: 2015-10-20 15:10 来源: 编辑:李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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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竹山县公安局户口业务办理须知

  婴儿出生登记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公安部《关于对出国人员所生子女落户问题的批复》;
  2003年8月7日,公安部出台的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
  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
  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二、所需材料:
  1、婴儿父母(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
  3、《出生医学证明》;
  4、派出所还要查验《生育服务证》。
  三、办理流程:3岁以下婴儿由派出所户籍民警办理,3岁至14岁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办理。
  四、办理时限:当场办结或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补录户口管理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十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所需材料:
  (一)14周岁以上至18周岁人员户籍补录:
  1、监护人书面申请。
  2、被申请人近期二寸照片两张(分别粘贴户口申报表和常口人口登记表)。
  3、被申请人父母或监护人所属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出具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系证明及被申请人出生情况证明,被申请人父母或监护人有工作单位的,还应提供单位出具的被申请人出生情况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4、《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损毁的由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统一办理;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出生的婴儿,其《出生医学证明》由出生地县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签发。
  5、被申请人毕业证、学籍档案证明等辅助证明材料;被申请人父母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户口一方在外省的,需要查验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
  6、社区民警调查询问笔录。
  7、社区民警出具户籍补录综合调查报告,署名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二)18周岁以上人员户籍补录:
  1、本人书面申请。
  2、本人近期二寸照片两张(分别贴户口申报表和常住人口登记表)。
  3、所属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出具申请人姓名、年龄、身份、家庭成员等相关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4、本人结婚证、毕业证书或驾驶证等相关辅助证明材料;被申请人父母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户口一方在外省的,需要查验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
  5、接生婆、周围邻居或其他知情人证明。
  6、社区民警调查询问笔录。
  7、社区民警出具户籍补录综合调查报告,署名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三、审批流程:
  1、派出所先期受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2、通过审批的,派出所通知群众办理手续;未通过审批的,派出所通知群众领回申报材料或补交申报材料。
  四、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更正出生日期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二、所需材料:
  1、本人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含变更原因,自愿承担法律及其它相关责任等)。
  2、由户口登记机关失误造成差错的,提供加盖造成差错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
  3、申报更正出生日期登记的证明材料,一般包括能够证明真实出生日期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出生住院期间病历档案等医学文书,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等户口档案,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户口证件,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其他能够证明真实出生日期的各种原始依据材料。
  《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损毁的由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统一办理);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出生的婴儿,其《出生医学证明》由出生地县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签发。
  4、有工作单位的,还应提供人事部门出具的准予更正的证明及原始档案记录。
  5、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审批流程:
  1、派出所先期受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2、通过审批的,派出所通知群众办理手续;未通过审批的,派出所通知群众领回申报材料或补交申报材料。
  四、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国内公民收养子女登记落户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
  《关于解决“事实收养”子女落户问题有关事项的通知》;
  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所需材料:
  (一)1999年4月1日前收养的子女(《收养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已办理公证的:1、抚养人书面申请;2、抚养人居民户口簿(卡)、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3、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含复印件)。
  (二)1999年4月1日后收养的子女(《收养法》修改决定实施后):1、收养人书面申请;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卡)、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3、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含复印件)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含复印件)。
  三、审批流程:
  1、派出所先期受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2、通过审批的,派出所通知群众办理手续;未通过审批的,派出所通知群众领回申报材料或补交申报材料。
  四、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死亡(包括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注销户口登记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公安部《关于对已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办理注销户口时是否收缴居民身份证问题的批复》。
  二、所需材料:
  亲属、户主或其他共同居住人员(无亲属或亲属不明人员可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单位)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卡)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死于医疗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书》;公民正常死亡但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公民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并已执行或者宣告死亡的,凭人民法院死刑判决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凭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
  三、办理流程:派出所户籍民警办理。
  四、办理时限: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落户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
  二、所需材料: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户籍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直接注销其户口。预备军官学员毕业后被提干入伍的,需提供入伍提干相关手续,由户籍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复员、退伍军人回原籍落户凭本人申请,或民政局复转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和《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入伍前户籍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证明等材料,在就业地或居住地恢复常住户口。入伍期间配偶或父母的户口发生变化,退伍后在配偶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的,需提供配偶的居民户口簿及结婚证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拟解决配偶、父母、子女(母亲55周岁以上、父亲60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未婚未就业的子女)落户的,同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户口登记明确的除外)、未婚证明(法定婚龄以上出具)。
  三、办理流程:派出所户籍民警办理;若人口信息系统中无法查到原始户籍记录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办理。
  四、办理时限:当场办结或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变更更正姓名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公安部《关于对中国公民姓名用字有关问题的答复》;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更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对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能否使用规范汉字以外文字和符号填写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能否使用道教法名登记户口办理居民身份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二、所需材料:
  (一)18周岁以下变更姓名:
  1、生父母双方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含复印件)。
  3、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单位证明。
  4、在校学生的同时提供学籍证明或学校同意变更证明。
  (二)18周岁以上变更姓名的:
  1、本人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
  3、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单位证明(单位职工、公务员需有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变更更正的证明;村民需有村委会证明;在校学生需有学校同意变更证明)。
  三、审批流程:改名由派出所户籍民警办理,改姓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办理。
  四、审批时限:当场办结或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增加曾用名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公安部《关于对公民户口身份证件曾用名和别名项目填写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能否使用道教法名登记户口办理居民身份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二、所需材料:
  1、提供本人书面申请,未满18周岁的提供监护人书面申请。
  2、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该姓名的证明材料,或未经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但曾正式使用过该姓名的证明材料。
  3、拟增加曾用名的居民户口簿。
  4、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单位证明(单位职工、公务员需有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证明;村民需有村委会证明,在校学生需有学校证明)。
  三、办理流程:派出所户籍民警办理。
  四、办理时限: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变更、更正民族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湖北省民宗委、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法》的通知。
  二、所需材料:
  1、年满18周岁人员由本人、未满18周岁人员由父母(含养父母、或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2、提供本人和父母(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市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批准通知书》第二联原件,或错填民族成份前原迁出地县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和派出所证明,或错填民族成份前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3、有工作单位的,还应提供人事部门出具的准予更正的证明。
  三、审批流程:
  1、派出所先期受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2、通过审批的,派出所通知群众办理手续;未通过审批的,派出所通知群众领回申报材料或补交申报材料。
  四、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分户和合户
  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所需材料:
  户主向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分户、合户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1、户主和拟任户主的书面申请(含分户、合户的理由)。
  2、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门牌证或结婚证(离婚人员应提供法院判决书、法院离婚调解书或经民政部门认定有效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居民户口簿(卡)(含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
  3、农村父母与子女签订的分户意见和村委会证明;单位集体户成员或配偶在本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独立生活的,应凭相关证明申请以家庭户进行登记。
  三、办理流程:派出所户籍民警办理。
  四、办理时限: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大中专院校招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或大中专学生毕业回原籍落户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公安厅办公室《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办理户口迁移凭据的通知》。
  二、所需材料:
  大中专院校申报新生迁入登记时,应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和落户新生的户口迁移证。
  在校期间需迁移户口的,凭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证明,比照新生入学办理户口迁移。
  在校期间因退学、开除需将户口由现登记地回迁原籍的,需提供本人书面申请及退学、开除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校期间因转学需将户口由现登记地迁往转学地登记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省教育厅签署意见,并盖有“湖北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学籍管理专用章”的《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原件及复印件。
  大中专学生毕业回原籍落户凭本人书面申请、户口迁移证、毕业证。
  三、办理流程:派出所户籍民警办理;若人口信息系统中无法查到原始户籍记录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办理。
  四、办理时限:当场办结或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录用、调动、招工的公务员或职工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所需材料: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动人员登记表》、《户口办理通知单》。
  2、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
  3、户口迁移证或原籍户籍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本市院校毕业生凭集体户口卡)。
  4、毕业证(含复印件)。
  三、审批流程:派出所户籍民警先期受理,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办理。
  四、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夫妻投靠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
  十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3年5月21日《十堰市公安机关便民利民十六条措施》。
  二、所需材料:
  1、被投靠人书面申请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单位落户证明。
  2、结婚证(含复印件)。
  3、双方户籍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
  4、非农户口投靠农业户口的,需提供在原籍失业证明或退休证明。
  三、审批流程:
  1、派出所先期受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2、通过审批的,派出所通知群众办理手续;未通过审批的,派出所通知群众领回申报材料或补交申报材料。
  四、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父母投靠子女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便民利民若干措施;
  十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3年5月21日《十堰市公安机关便民利民十六条措施》。
  二、所需材料:
  1、被投靠人书面申请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单位落户证明。
  2、双方户籍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
  3、投靠人结婚证,离、退休证明(件)(年龄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不提供离退休证明);未达到迁入年龄(父亲年龄60周岁以上、母亲年龄55周岁以上)但生活丧失自理能力的,提供病情证明及病历。
  4、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三、审批流程:
  1、派出所先期受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2、通过审批的,派出所通知群众办理手续;未通过审批的,派出所通知群众领回申报材料或补交申报材料。
  四、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子女投靠父母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
  十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3年5月21日《十堰市公安机关便民利民十六条措施》。
  二、所需材料:
  1、被投靠人书面申请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单位落户证明。
  2、双方户籍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
  3、法定婚龄以上出具未婚证明。
  4、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的投靠人属非农户口的,提供在原籍失业证明或在校学生证明。
  5、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6、生活丧失自理能力的,提供病情证明及病历。
  三、审批流程:
  1、派出所先期受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2、通过审批的,派出所通知群众办理手续;未通过审批的,派出所通知群众领回申报材料或补交申报材料。
  四、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办理公安交管业务告知内容

  一、 车辆入户所需材料
  1、 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1张,单位车辆
  持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复印件及单位委托书;
  2、 购车发票注册登记联;
  3、 车辆购置附加税划免税凭证;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5、 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及车辆一致性证书;
  6、 车辆外检查验单、车架号及发动机号拓印膜,符合
  标准的照片2张;
  7、 非免检车辆需持机动车检测站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单。
  二、摩托车驾驶证申办程序
  1、 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张(正反面);
  2、 身体条件证明;
  3、 近期免冠正面白底相片(带有身份证号)8张;
  4、 依次参加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
  三、车辆年检程序
  1、 将车开到县交警大队车管所,由外检把关民警对车
  辆进行外检并签注外检合格查验单;
  2、 车辆外观必须整洁、车况良好,交通违法“清零”,车辆年检有效期到期(可提前3个月);
  3、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4、车辆行驶证;
  5、上线检测后由检测站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单,后领取检验合格标志。
  四、驾驶证审验程序
  1、 B2以上(含B2)驾驶证从最后有效日期计算一个月内进行驾驶证审验;
  2、 交通事故或交通违法处理完毕;
  3、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4、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驾驶人,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必须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五、电子违法处理程序
  1、 处理电子违法时,车辆驾驶人需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并现场签字;
  2、 在违法处理窗口领取处罚决定书;
  3、 凭处罚决定书至指定银行或通过违法处理窗口配置的“银行终端收款设备(POS机)”缴纳罚款;
  4、 凭罚款票回执联和处罚决定书到违法处理窗口销号;
  5、 通过“E站通”处理电子违法需携带车辆行驶证及同一人持有的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


  出入境证照办理一次性告知书

  1、身份证;
  2、户口本;
  3、省出入境部门授权照相点彩色白底近照1张;
  4、台湾游需提供省内有台湾游资质旅游公司发票;
  5、出国劳务需提供劳务公司营业执照、对外劳务经营资格证书、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外派劳务人员名单;
  6、与申请事由相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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