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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法院公告(2则)
发布时间: 2015-10-26 11:53 来源: 编辑: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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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保(住湖北省竹山县上庸镇桃子湾村2组):
  本院受理原告吕光银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无法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119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吕光银劳务工资人民币22000元,并自2015年7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上庸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杨飞(住湖北省竹山县双台乡普渡村4组19号):
  本院受理原告陈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1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准许原告陈珍与被告杨飞离婚。二、孩子杨力帆由原告陈珍抚养并随其生活。三、驳回原告陈珍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双台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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