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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设立“竹山县宝丰镇幸福娃幼儿园”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5-11-04 15:08 来源: 编辑: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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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县教育局审查决定,同意正式设立“竹山县宝丰镇幸福娃幼儿园”。该园位于竹山县宝丰镇北大街大酒店院内;法定代表人张凤,大专学历;开办资金20万元;办园规模为6个班210人,适招幼儿3—5周岁;园舍占地面积1550㎡,建筑面积950㎡,绿化面积150㎡,室外活动面积450㎡。办学许可证号:142032362015011,有效期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至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特此公告。
  附:《竹山县宝丰镇幸福娃幼儿园章程》


竹山县教育局
2015年10月28日
 

  竹山县宝丰镇幸福娃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竹山县宝丰镇幸福娃幼儿园。
  第三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竹山县宝丰镇北大街宝丰大酒店院内。
  第四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机关是竹山县民政局,本单位的审批机关是竹山县教育局。
  第六条  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一切为了孩子,为了一切孩子;服务于家长,服务于本系统,回报大社会”为宗旨。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张凤,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纪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贰拾万元。出资人张凤。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专业范围:学前教育;
  (二)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学制:3年;
  (四)办学形式:全日制;
  (五)办学规模:6个班共210人;
  (六)招生对象:3—5周岁幼儿
  (七)招生区域:竹山县宝丰镇。

  第三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十条  本单位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园长、教职工代表等5人组成。
  第十一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本单位首届理事会的理事由举办者推选。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罢免、增补理事;
  (二)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提出变更终止的申请;
  (六)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园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七)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
  (九)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十)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一)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主办者、理事、园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会有权最后决定。理事会议应由理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
  第十七条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有效: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本单位的章程;
  (三)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
  (四)审核本单位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六)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纪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议纪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当在职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理事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条  本单位园长由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园长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章程制度;
  (三)拟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办公室、财务室等办事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聘请1-2名监督员,对幼儿园财务、招生、饮食等事项进行监督。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张凤。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辑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保育、教育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法律法规自主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并在教材选用和课程设置上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坚持以幼儿为本,面向全体幼儿,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园全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七条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科学的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不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  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个人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利息;
  (四)捐赠;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单位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该条如有前置条款的需注明)。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理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的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财会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帐薄,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董事(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检。
  第四十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三)教师管理制度;
  (四)学生管理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其他规章制度。

  第八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的方针、政策、制度,确保各项财务收支业务合理、合法、合规。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财务室,聘用具有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且财会人员与学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等主要负责人之间无直系亲属关系;制定收退费、资产管理等财务制度,建立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要有计划购置物品,不浪费,不积压,账务要相符。所有物品必须节约使用,反对铺张浪费。

  第九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竹山县教育局审批。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理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了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由幼儿园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自审批机关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4年7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竹山县宝丰镇幸福娃幼儿园
  2014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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