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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物价局公告
发布时间: 2015-11-05 17:26 来源: 编辑: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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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改委2号令)、《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定价听证工作的意见》(鄂价办[2014]157号)和《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我局拟于2015年12月中旬召开“竹山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及适当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听证会”。现将有关听证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名额
  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定价听证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本次听证会设听证代表15名,其中:消费者6名,经营者2名,利益相关方2名,市政行业专家1名,人大代表1名,政协委员1名,政府部门管理代表2名;听证人4名;新闻办、电视台记者各1名。
  二、产生方式
  (一)听证会代表
  1、消费者代表6名,采取向城关广大市民公告自愿报名方式产生。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城关居民均可报名。有意报名者,请于11月5日至15日前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到县物价局办公室报名并填写报名表,额满为止。(联系电话:4225443、4106003)。
  2、经营者代表2名,委托自来水经营企业推荐产生。
  3、与听证项目有关的利益相关方代表2名,委托县工商联推荐产生。
  4、人大代表1名,县人大办推荐产生。
  5、政协委员1名,县政协办推荐产生。
  6、政府管理部门代表2名,县政府办推荐产生。
  7、市政行业专家1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
  (三)新闻媒体记者
  由县新闻办、县电视台派记者参加。
  (四)听证人
  听证人由县物价部门确定。
  三、听证会代表资格条件
  1、遵纪守法,品德端正,身体健康,无不良行为,户籍在本城区范围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公正公平,热心公益,关心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群众基础,能代表一个方面意见,并保证能按时全程参加听证会;
  3、具有一定文化素质和政策水平,对供水行业有一定的了解,能独立开展调查研究,分析论证,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
  四、其他事项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定价听证工作的意见》所规定的程序,本次听证会举行的具体时间、听证人和听证会代表名单、听证方案要点等事项由县物价局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竹山县物价局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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