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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法院公告(2则)
发布时间: 2015-11-13 14:43 来源: 编辑: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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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明东(住竹山县城关镇世纪广场)、周波(住十堰市茅箭区白浪开发区):
  本院受理原告陈伟诉你们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界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严笛(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127号):
  本院受理原告李群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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