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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15-11-18 11:15 来源: 编辑:李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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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广大城乡居民充分享受党的好政策,按照《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创新社会保险政策和服务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鄂人社发[2015]38号)和《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严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严格控制补缴行为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39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劳动年龄段的城乡居民均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将有关政策通告如下。
  一、参保对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在校学生除外),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手续办理
  首次参保人员只需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人社大厅11号窗口进行审核登记,待参保信息录入后再办理核定缴费手续。
  三、缴费时间及标准
  参保个人从参保当月起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逐年往后缴费,不得以往前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对于年龄偏大人员,可以按照一定方式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后办理领取待遇手续。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缴费基数乘以20%,缴费基数即按照十堰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确定。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缴费金额越高,缴费时间越长,将来领取的基本养老金越高。
  四、退休年龄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对于首次参保时年龄偏大人员,退休年龄将按照规定适当延迟,具体测算如下:
  保险公告.png

  五、待遇计发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办理退休手续时养老金计发办法与现行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一致,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可按规定享受丧葬费、抚恤金等相关待遇。
  六、其他事项
  同一时间段,参保人员只能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得重复参保。对于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由原参保地予以封存,待参保人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规定处理。
  欢迎广大城乡居民前来参保缴费。此通告内容可在竹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阅览: http://www.zsrs.gov.cn.咨询电话:0719-4230600
  特此通告。


  竹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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