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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公告(2则)
发布时间: 2015-12-10 17:14 来源: 编辑: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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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飞(住湖北省竹山县人民医院家属院):
  本院受理原告陈双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1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陈双双借款本金人民币255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地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胡可华(住湖北省竹山县潘口乡小漩居委会2组):
  本院受理原告周义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13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偿还原告周义林借款本金人民币33000元和利息6000元,其中本金33000元从2015年8月7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及负担受理费、公告费合计107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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