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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人民法院公告(2则)
发布时间: 2015-12-21 15:46 来源: 编辑: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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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维林(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明清村2组):
  本院受理党胜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你偿还借款本金167万元及利息)、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083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徐文强(住湖北省竹山县潘口乡小漩村):
  本院受理冯显亮诉你及隆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1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徐文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冯显亮本息共计104678.60元。二、驳回原告冯显亮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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