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楚网讯 记者 李寅 春节期间不少劳动者坚守岗位,他们加班应该拿到多少薪酬?记者就此采访十堰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相关负责人得知,十堰城区春节加班7天的我劳动者最低可获957.44元劳动报酬。
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2月7日(除夕)—9日(正月初二)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2月10日(正月初三)—13日(正月初六)期间加班的工人,可由用人单位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折算为: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按最低工资计算。十堰市城区现行(含武当山)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25元/月、14元/小时;丹江口市、郧阳区、房县、竹山县、竹溪县、郧西县1100元/月、12.5元/小时。以城区计算,7天节假日加班费最低工资标准为:1225÷21.75=56.32元,3天法定假日加班费为56.32x300%×3=506.88元,4天休息日加班费为56.32x200%×4=450.56元,共计957.44元。
十堰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工作人员提醒如果春节期间加班未得到相应报酬,可拨打投诉举报电话。市劳动保障监察局:8653297;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8462392;丹江口:5236725;茅箭区:8791330;张湾区:8675507;武当山:5662376;郧阳区:7235140;房县:3243110;郧西:6236561;竹山:4230112;竹溪:2732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