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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 2016-04-18 11:20 来源: 编辑: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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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绪平(湖北省竹山县双台乡渔塘村2组):
  本院受理原告林楚成诉你和喻允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鄂0323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绪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林楚成劳务报酬50000元,并自2016年2月21起按年利率20‰支付利息。二、被告喻允青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林楚成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双台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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