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网消息 近日,从县民政局获悉,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从4月1日起,调整全县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保障标准和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新的社会救助标准执行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400元/月调整为450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280元/年调整为2820元/年;农村五保供养保障标准调整为集中供养五保对象6000元/年/人(500元/月),分散供养五保对象4800元/年(400元/月);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为675元/月。
下一步,县民政局将相应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的补助水平,确保全县社会救助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柴林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