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告
竹山县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 2016-06-21 15:38 来源: 编辑:唐平
字体大小:
打印
返回

刘修才(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民族路23号1单元401室):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飞歌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鄂0323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湖北飞歌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82231.40元,并从2015年4月15日起按月2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新闻 相关新闻
今日竹山便民服务 今日竹山便民服务
今日竹山云超市 今日竹山云超市
一周热门
媒体矩阵
  • 竹山人大网手机版
    竹山人大网手机版
  • 竹山便民服务
    竹山便民服务
  • 竹山特产云超市
    竹山特产云超市
  • 今日竹山报
    今日竹山报
  • 今日竹山网站手机版
    今日竹山网站手机版
  • 云上竹山客户端
    云上竹山客户端
  • 竹山新闻微信公众号
    竹山新闻微信公众号
  • 竹山融媒+微信公众号
    竹山融媒+微信公众号
  • 今日竹山微信公众号
    今日竹山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