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修才(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民族路23号1单元401室):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飞歌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鄂0323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湖北飞歌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82231.40元,并从2015年4月15日起按月2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刘修才(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民族路23号1单元401室):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飞歌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鄂0323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湖北飞歌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82231.40元,并从2015年4月15日起按月2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