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维林、邓远平(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明清村2组):
本院受理原告官进均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鄂0323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们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官进均购房款人民币110000元,赔偿损失人民币5000元,负担诉讼费2600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研究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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